時間:2022年03月24日
航空運輸鋰電池的相關人員必須做好準備,應對從4月1日起生效的規定的變化。這些改動可查閱第63版IATA危險品規則的多頁包裝說明965和968中。根據第II節的規定,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均不得寄送。
這樣做的目的是,所有自行發送的鋰電池都需要完成托運人的危險品申報、附加標記和標簽,以及通過航空培訓完成的完整危險品。
鋰電池的托運人已經習慣了運輸法規幾乎每年都會發生變化,而航空法規的變化似乎比鐵路、公路、海運和內河航道等其他運輸方式的變化更為頻繁。這些變化的原因包括鋰電池運輸的增長,從移動電話到自行車、摩托車、無人機、卡車,以及各種科學、醫療和工業設備,現在都可以使用鋰電池。
此外,鋰電池事故繼續構成安全威脅,因為如果不完全符合規定,電池會迅速升溫,達到400°C的溫度,然后還會釋放有毒煙霧。一些航空公司已經配備了可以抵御鋰電池火災的密封系統,但這些系統價格昂貴,并且增加了供應鏈的成本,最終不可避免的由發貨人(貨主)承擔。
從4月初開始,鋰離子和鋰金屬電池都必須在第IA或IB部分下申報。需要注意的是,此更改不適用于包含在設備中或與空運設備一起包裝的鋰電池的運輸。
此外,ADR(公路)、RID(鐵路)或 IMDG(海運)法規沒有變化,其中188特別條款確實使小于100Wh(瓦時)的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的總鋰金屬含量小于2g更容易使用。模式之間的規則差異反映了不同的風險,但也增加了發貨人面臨的復雜性,許多發貨人使用多種運輸方式。
這些變化的實際效果是,許多只含有鋰電池的包裝將不得不變得更大,如果只是為了給危險和處理標簽和其他信息留出足夠的空間,必須出現在每個包裝上。根據IA條款,發貨人需要兩個標簽,根據IB條款,需要兩個標簽和一個標記,并且標簽和標記必須符合IATA規定中規定的最小尺寸標準。
發貨人還需要為每批自行派送的鋰電池準備申報單,這些包裹需要經過地面服務人員的全面驗收,然后也將輸入到“通知船長”,其中列出已裝載到飛機上的危險品。
幾年前,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為那些只運送第II節鋰電池的發貨人引入了一種簡化的培訓選項。這使得發貨人和其他僅移動第II節電池的人能夠接受“充分的指導”,而不是更詳細和全面的培訓課程,節省了一些時間和成本,但將來那些獨自運輸鋰電池的人將不得不參加更詳細和更長的課程。
發貨人將面臨更高的運輸成本,因為航空公司、裝卸代理、集成商和貨運代理必須做額外的工作以確保合規。由于Covid在全球范圍內仍不可控、燃料價格上漲、對貨運能力的高需求以及最近由于俄烏局勢而取消了部分運力,大多數公司的空運運費已經大幅攀升。更令人消極的消息是,更多的成本正在增加。
隨著時間的推移,對法規的最新修訂是否會提供更高程度的安全性,或者只是對合法發貨人和分銷商的阻礙和延誤,將變得更加清晰。